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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和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吉林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2民初1986号
原告:长春市和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216号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星光路以东、卫星路以南(星城国际)1单元18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和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和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和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