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宜兴市立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恢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宜兴市立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中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091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南街道大沂路**。组织机构代码:5640692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宜兴市立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忠诚、***、***、***、***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申请人正在与被申请人进行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和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11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及后果。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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