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民初1060号
原告: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中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6240916T。
法定代表人:王华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宝,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坤,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王昱苏,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洪伟,山东诚公(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斌,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际海,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秦忠诚,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贾进友,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鹿建奎,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张永宝,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元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坤、王昱苏、吴际海、秦忠诚、贾进友、鹿建奎、张永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8元,减半收取10884元,由原告江苏立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汉国
人民陪审员  刘绍法
人民陪审员  葛士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鲁云莎
书 记 员  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