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泸县凌睿家具有限公司、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异2号
异议人(案外人):泸县凌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永定村八社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7WXX66。
法定代表人:崔远才,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柿子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67837075-0。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一华,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执行人:泸州佳能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永定村,组织机构代码58217254-9。
法定代表人:胡焱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一华与被执行人泸州佳能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泸县凌睿家具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川0521执恢221号执行案件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异议人不向申请执行人承担40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泸县凌睿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泸县凌睿家具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郑利平
人民陪审员  倪贵才
人民陪审员  曾锡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盼
书 记 员  胡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