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528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柿子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润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址:兴文县顺龙村太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然,执行董事。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8民初2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润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系有办公用房一处,现该办公用房已被我院查封,我院将对其进行评估拍卖。我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工商、不动产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合议庭合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川1528民初27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吴           鑫
审判员 罗安涛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