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执恢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柿子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67837075-0。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一华,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永定村,组织机构代码58217254-9。
法定代表人:胡焱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一华与被执行人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一华工程款22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0元。因被执行人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一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泸县的厂房均已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但暂无法处置。
2、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泸县石桥镇永定村依法搜查,查明被执行人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早已没有生产经营,现该公司的经营场地已租赁给泸县凌睿家具有限公司使用,本院已扣留了被执行人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在泸县凌睿家具有限公司的租金收益。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五、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一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521执恢2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6)川0521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廖 斌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