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521执12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组织机构代码67837075-0。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一华,男,生于1967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组织机构代码58217254-9。
法定代表人胡焱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一华申请执行泸州佳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一华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工程款225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0元、执行费24900元的义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一华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521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斌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