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柿子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润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址:兴文县顺龙村太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然,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鸿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润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出具(2019)川15破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四川润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2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528民初2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光友
审判员  王庸鸿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类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