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腾鲁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胡鑫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文俊,男。

被执行人:重庆新腾鲁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重庆。

法定代表人:雷明鹏,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腾鲁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263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287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27日、3月18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股权和车辆登记情况等,发现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2、本院还通过指挥平台委托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向重庆市铜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登记记录。

3、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进行不必要的高消费。同时因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2021年3月18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是否需要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均不需要申请,并对本院的执行过程表示认可,且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倩

审判员 王绍勇

审判员 石宏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盘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