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270号之一
原告: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重阳镇重阳村八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M40Y1Q24T。
法定代表人:陆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JCHEX6D.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发出开庭传票后,被告向原告履行了相应义务,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保全费2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