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270号
申请人: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重阳镇重阳村八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M40Y1Q24T。
法定代表人:陆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JCHEX6D.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16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伍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豫R×××××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