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270号之二
申请人: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重阳镇重阳村八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M40Y1Q24T。
法定代表人:陆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3MA6JCHEX6D.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豫1323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6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从江县菌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6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豫R×××××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