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金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金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民初523号
原告威海金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址乳山市乳山口镇改造夼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威海金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威海金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金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