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2572号
原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2-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63549。
法定代表人:陶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第八中学校,住所地德阳市龙泉山北路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田斌,校长。
原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第八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静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