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冀发建筑材料销售部、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8703号
原告:经济开发区冀发建筑材料销售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机电市场9栋A面20-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PL8WD30。
经营者:王晚月,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洁,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2-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63549。
法定代表人:陶军。
被告:***,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原告经济开发区冀发建筑材料销售部诉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经济开发区冀发建筑材料销售部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开发区冀发建筑材料销售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开发区冀发建筑材料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1876.5元,由原告经济开发区冀发建筑材料销售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松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