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601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樵(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2-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635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0月9日向原告催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故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胡 青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