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民初403号 申请人:***,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879735。 被申请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候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一2一19一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635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3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函(保险单号: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