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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五医院、上海五冶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02民初1123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五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5154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 被告:上海五冶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042081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67576635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西藏瑞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213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五医院与被告上海五冶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瑞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五医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五医院因收集新的证据、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五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五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阳 作 荣 审 判 员 玉  珍 审 判 员 官 远 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泽登** 书 记 员 **次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