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耐家具有限公司

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一医院、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14民初3826号
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88673L,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宪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祥,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昆,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第一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100425800900J,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颖冬,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2588N,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C座。
法定代表人:杨青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昆,被告第一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屹,被告舜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第一医院、被告舜天公司赔偿原告美耐公司利润损失82950元,项目投标出样样品费用3867.44元,标书制作费3850元,样品运输费300元,购买标书费800元,共计91767.44元;2、判令被告第一医院、被告舜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被告舜天公司受被告第一医院委托,就诊室家具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发布编号为1802-164111391YYY的标书。原告美耐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投标,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后得分最高,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供应商阶段,被告第一医院向被告舜天公司提供书面公函称,原告美耐公司在以往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并有推诿逃避责任的行为,被告舜天公司遂以此作出流标公告,公告称经采购人审查,认为推荐的中标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履行能力均不能满足要求,故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作流标处理,择日按流程重新招标。原告美耐公司认为,被告第一医院作为其前期合作伙伴,双方工作整体是顺利的,质量数量交付正常,被告第一医院的个别领导出于不明原因的猜测无任何事实依据。原告美耐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告第一医院应当与原告美耐公司订立合同,但被告第一医院向被告舜天公司提供了不符合事实的书面公函,被告舜天公司作为专业招标机构不进行甄别核实,不仅导致原告美耐公司丧失缔约的机会,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美耐公司的商誉。为维护原告美耐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第一医院辩称,原告美耐公司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主张赔偿损失,在程序和实体上没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美耐公司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合法,即便原告美耐公司以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在实体上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舜天公司辩称,认同被告第一医院的答辩意见。另认为将被告舜天公司列为被告不适格,原告美耐公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其要求被告舜天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无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第一医院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2016年11月1日,被告第一医院委托被告舜天公司对《财政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项下的货物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编号为1802-164111391YYY的标书。原告美耐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后得分最高,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2016年12月15日,被告舜天公司发出编号1802-164111391YYY流标公告,对该次招标采购项目作流标处理,流标情况说明称,经采购人审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以往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合同买方很大的经济损失,并有推诿逃避合同责任之事实。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认为推荐的中标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均不能满足要求,故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作流标处理,择日按流程重新招标。
2016年12月17日,原告美耐公司致函被告舜天公司,对流标事宜提出质疑,希望被告舜天公司维持评标结果,并收回流标公告。
2016年12月29日,被告舜天公司对质疑进行回复称,在确定中标供应商阶段,第一医院向舜天公司递交书面公函称,美耐公司在第一医院南院病房楼装修改造家具服务中标后的履约期间,产品质量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响应投标文件要求,造成第一医院损失,且多次协商无果,使得该合同至今尚未履约完成,据此第一医院认为美耐公司缺乏良好商业信誉,已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决定拒绝招标编号1802-164111391YYY项下的任何投标,并重新公开招标。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1月7日,原告美耐公司与被告第一医院签订《家具销售合同》一份。第一医院作为需方向供方美耐公司订购一批家具,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美耐公司提交的家具产品存在一些瑕疵,同时存在延迟交货的情况,第一医院对美耐公司产品质量、交付期限提出意见后,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4月7日,原告美耐公司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告第一医院支付合同价款39635.90元并支付违约金,经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对于美耐公司货物已经全部交付的主张未予支持,裁决被告第一医院支付原告美耐公司货款27334.9元及相应违约金。
再查明,原告美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同上,该案经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第一医院作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对《财政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项下的货物进行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美耐公司不满被告第一医院、被告舜天公司在招投标过程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美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美耐公司不服本院一审裁定,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美耐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该章规定并未限制供应商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调整,故美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审裁定撤销本院一审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原告美耐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招标人未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投标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质疑与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原告美耐公司向两被告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结合同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契约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第一医院发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原告美耐公司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原告美耐公司被评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被告第一医院未向原告美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违反了招投标预约合同的法律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在本案纠纷之前,原告美耐公司因参加被告第一医院其他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双方因此签订有买卖合同,但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美耐公司与被告第一医院存在纠纷,原告美耐公司交付产品质量、交付产品时间有瑕疵,双方均有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在进行本案招投标项目时,双方之间的前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矛盾纠纷亦未处理完毕,在此情况下,被告第一医院未作出要约承诺的理由合理正当,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美耐公司主张两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审 判 员  吴文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