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耐家具有限公司

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14民初6435号
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88673L,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宪朋,美耐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祥,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昆,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民生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朱艾路,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44382,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史威,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机电招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庆祥和杨小昆、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李庆、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利润损失1285400元,认证费用损失74000元,项目投标出样样品费用30640元,交通费18183元,标书制作费800元,共计1409023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2日,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就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家具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并委托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负责招标工作。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和12月15日两次组织招标,原告价格得分均为满分30分,但因两次招标均存在不公正情形,两次招标均作废标处理。而在第三次招标过程中,因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招标工作再次废标。2015年4月15日,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另行委托被告广东机电招标中心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与前两次招标一样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在2015年4月17日公布的中标公告中,原告的价格得分28.2分。其原因主要在于,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的规定,将原告作为小企业享受折扣优惠政策。原告当天即向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发出质疑函,但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回复原告不属于小企业,不能享受价格优惠。2015年5月8日,原告依法向中山市财政局投诉,中山市财政局作出的决定书认为,该次采购过程中出现严重影响采购结果公正的情形,采购活动违法,但因原告投诉前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实际履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在招标时未能按照评标方法给原告享受价格优惠,其行为存在过错,进而导致原告没有中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两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辩称,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采购活动违法,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是不知情的,没有得到任何告知,中山市财政局作出的《决定书》原件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之前也没有看过,直到拿到法院的诉讼材料才看到;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同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将涉案的家具采购项目委托给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组织实施采购,所以具体的招投标的细节和一些情况,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是不清楚的;即使按照原告所述招投标存在问题,也不代表原告一定会得到采购工程项目中标,所以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认为原告美耐公司在诉请中要求的各项损失是没有依据的。
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辩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的,不能仅仅是因为原告主张权利受到侵害就认定结果的发生地是原告住所地。在本案诉讼中,就涉案纠纷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无过错也无侵权行为,不是责任人,本案中也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作为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在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行为,原告主张评审专家未按评审方法进行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这种情形应当由评审专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责任主体应当是评审专家,根据中山市财政局的行政决定也很清楚的表述是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个相关责任人是指具有过错,具有违法责任的责任人,按照原告的主张不应当是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是政府采购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因此评审专家的行为与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共谋或者共同实施等共同侵权的情形。原告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在涉案的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是导致其未能认定为小型企业的根本原因,原告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投标材料由多处显示它并不是小型企业。此外,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依据,与评审行为也无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评审活动违法,但其主张的损失既不具备真实性也不具备确定性,更不具备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2日,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就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家具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并委托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负责招标工作,原告美耐公司参与投标。在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前两次组织招标过程中,原告价格得分均为满分30分,但因两次招标均存在不公正情形,两次招标均作废标处理。而在中山信诚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第三次招标过程中,因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招标工作再次废标。2015年4月份,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另行委托被告广东机电招标中心进行招标工作。招标过程中所采取的招标与前两次招标一样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方法”10.3.1条写明,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投标产品含小型或微型产品时,报价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以提交的中小企业申明为准,投标人及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均应提交)。原告虽按之前投标时提交了相应的申明函,但在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公布的中标公告中,原告未作为小企业享受折扣优惠政策,致使原告的价格得分28.2分,未能中标。原告当天即向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发出质疑函,但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回复原告不属于小企业,不能享受价格优惠。2015年5月8日,原告向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进行投诉,该局作出的《决定书》认为,该次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的情形,但因原告投诉前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实际履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在招标时未能按照评标方法给原告享受价格优惠,导致原告没有中标,其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两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诉。
庭审中,原告美耐公司提供认证合同及费用发票、交通费用清单、标书制作费用发票、样品费用清单等证据,以明其在本次招标中投入损失为认证费用74000元、交通费用18183元、标书制作费800元及样品费用30640元。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提供在招标过程中原告提交的竞标材料,以证明原告在竞标中多处内容和数据前后矛盾。
上述事实,有中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函、回复函、投诉书、投诉处理决定书、竞标资料、申明函、认证合同、费用清单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受被告中山代建办公室委托组织本案所涉项目招标,本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组织招评标工作,对定标结果的公正合法性也负有谨慎审查注意义务,但其在收到原告美耐公司的质疑函后,未能发现及时纠正影响采购结果公正的情形,致使原告投诉的情形虽获得有关部门确认时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纠正,从而致使原告为参加竞标的投入损失无法挽回,其应当对原告的竞标投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认证费、交通费、标书制作费及样品费等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用及认证费用损失的证据并不能与其参与本案所涉项目竞标活动相一致,其提交的样品费用损失清单也缺乏实际支出凭证,但其参与本案所涉竞标确需进行相关费用支出,考虑其所支出费用的数额的合理性、支出费用与其他经营业务的重合性,以及其在本案所涉项目中提交文件中存在矛盾等各项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广东机电招标公司赔偿原告美耐公司3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润损失12854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该部分损失与被告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其一,从本案所涉项目前几次投标废标情况看,被告是否纠正原告质疑投诉的事项与原告是否竞标成功并无因果关系;其二,原告是否中标与其获得利润损失1285400元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利润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选任委托招标工作实施单位过程中及在定标结果中存在过错,其要求被告中山代建项目办公室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投标费用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81元减半收取8741元,由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6041元,由被告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原告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81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员  尚小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薛 鹏
见习书记员  宦雅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