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耐家具有限公司

5686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一医院、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终5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宪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祥,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昆,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第一医院,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颖冬,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C座。
法定代表人:杨青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美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对于投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均使用了“可以”字样,而非“必须”,且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对象系“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而非政府采购行为,故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救济方式并非必须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
第一医院辩称,美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应受政府采购法的规制。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参与政府采购的各行为人之间法律关系并非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美耐公司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舜天公司辩称,其答辩意见同其一审答辩意见,并同意第一医院的答辩意见。政府采购法所使用的“可以”系美耐公司权利的体现,即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并非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美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第一医院、舜天公司赔偿美耐公司利润损失82950元,项目投标出样样品费用3867.44元,标书制作费3850元,样品运输费300元,购买标书费800元,共计91767.44元;2.第一医院、舜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一医院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2016年11月1日,第一医院委托舜天公司对《财政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项下的货物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编号为1802-164111391YYY的标书。美耐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后得分最高,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供应商阶段,第一医院向舜天公司出具书面公函称,美耐公司在以往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并有推诿逃避责任的行为。舜天公司遂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编号1802-164111391YYY的流标公告,对该次招标采购项目作流标处理。美耐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致函舜天公司,对流标事宜提出质疑,希望舜天公司维持评标结果,并收回流标公告。2016年12月29日,舜天公司对质疑进行回复,称第一医院认为美耐公司在其南院病房楼装修改造家具中标后的履约过程中,缺乏良好商业信誉,已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决定拒绝招标编号1802-164111391YYY项下的任何投标,并重新公开招标。
一审法院另查明,第一医院曾于2014年在南京市第一医院南院病房改造项目中进行招投标,美耐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但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美耐公司与第一医院就履行能力、质量、期限等问题发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办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适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一医院作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对《财政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项下的货物进行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美耐公司对于舜天公司作出的流标公告有异议,遂向舜天公司提出质疑,舜天公司已发函对质疑进行了回复。美耐公司对回复不满意,应当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缔约过失的问题,虽然美耐公司在涉案招投标项目中被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涉案招标采购项目已作流标处理,美耐公司尚不是涉案招投标项目的中标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责任,美耐公司并未中标,其不具有与第一医院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美耐公司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美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退还美耐公司。
本院认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第一医院作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对《财政预算管理资金采购目录》项下的货物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其委托舜天公司以招标投标的形式实施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美耐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权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该章规定并未限制供应商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结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调整,故美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合以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2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正勤
审判员  曹廷生
审判员  董岩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