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威发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220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威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御营路御营小区8幢2-2-1。

经营者:李小兰。

被执行人: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王远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威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24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