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2民初13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王远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加荣,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加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川18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原告***对六合乡富林村安置点新建房屋自行修复,合理修复产生的费用由被告石加荣承担,在原告***所欠工程款26318元内抵扣;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川18民终字98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泓光
审 判 员  卢一锋
人民陪审员  廖武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姜天保
书 记 员  邓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