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全,四川省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王远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斌,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坤,彭州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池(系被告***之表侄儿),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对***房屋需要维修的内容等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卫春
审 判 员 郭康燕
审 判 员 陶明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张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