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清,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王远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86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对案涉工程所争议的建筑面积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判决正确。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及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胡东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