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1931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省天峨县,现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息壤,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王远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