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8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升平社区文学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社区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彭州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25056元,已执行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附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0182民初4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