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知民初2313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智***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机电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民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新启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九凤街18号长咀光电子工业园孵化器大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机电院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新启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喻 琰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