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89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7月30号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16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8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叶 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