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电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63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5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定县,系***之妻。 被告: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1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