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49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213号仲裁裁决,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8185.53元,并承担执行费32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应得款)28819.28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执行完毕的,在不足部分价值范围内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