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