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电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股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