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天运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厂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天运环卫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 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