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5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运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F4M11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366680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天运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2018年7月4日表示因被执行人***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因犯罪入狱,均暂无履行能力,表示可以让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所欠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