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运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天运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725执保2号
申请人山东天运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从修,经理。
被申请人***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人山东天运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依据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鲁1725执保2号之一、(2017)鲁1725执保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福田牌冷藏车与长安牌冷藏车各一辆,期限为一年,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期限为一年。本院已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执保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