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盛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成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民初192号之三
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沙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云南省。
被告:李成,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云南省。
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晓丹
审判员  柳兆斌
审判员  王瑞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