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民初192号之二
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成铭,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云南省昭通地区。
被告:李成,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云南省昭通地区。
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成铭、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柳兆斌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范晓丹
审判员  柳兆斌
审判员  王瑞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