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华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03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华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喀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朝阳华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独资股东,住辽宁省朝阳喀左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华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1003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