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冶金建设公司

杨献忠诉**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422民初287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男,43岁,蒙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男,50岁,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攀钢集团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朝乐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献忠诉被告**、***、攀钢集团冶金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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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沙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