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1541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树林,巴中市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帅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富,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隆祥西一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芸,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