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惠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港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3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惠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港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
区木兰河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惠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港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7.47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安丹
代理审判员*良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