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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6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上海江浪流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协助执行,代被执行人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本案执行款项,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