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7221号
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林。
被告: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全。
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604元,由原告上海春然环卫处置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