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杭临商初字第910号
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石亭子。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言,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生镇城西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人类,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工款988149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2294元,合计1020443元,此款被告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320443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则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可按1030443元的未支付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5412元,减半收取77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06元,由被告上海海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陆 唯 峰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 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