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特67号
申请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西路45号1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芳,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人:都江堰市石羊镇竹瓦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石羊镇竹瓦社区(9组)工业大道中段。
负责人:李伟,职务:村主任。
申请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昌公司)与都江堰市石羊镇竹瓦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竹瓦社区)于2019年12月17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立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汇昌公司与竹瓦社区于2019年12月12日就“竹瓦村林盘整治项目”的相关费用,经都江堰市石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竹瓦社区向汇昌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64.5万;
二、上述费用,汇昌公司在提供正式财务票据或者法审计报告后,竹瓦社区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向汇昌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石羊镇竹瓦社区村民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 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