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9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西路45号1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弄C区3号甲3幢1层A1093室。
法定代表人:鲍远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海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50元,减半收取为173.75元,由上诉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颖
审判员 何 玲
审判员 成 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琼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