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7621号
原告:***发管道疏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安南街9号3-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才,总经理。
被告: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西路45号1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杨仕明,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发管道疏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仕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12月27日,***发管道疏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发管道疏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管道疏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发管道疏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雅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