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加杰尔环保有限公司

成都加杰尔环保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370号
原告:成都加杰尔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大道营门口路45号10楼l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774034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548195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加杰尔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加杰尔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83.00元,由被告中船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