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24执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加杰尔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大道营门口路45号10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7377403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316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成都加杰尔环保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900.0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