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瑞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瑞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3693号
原告:四川鸿瑞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1幢6楼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蔓,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广都大道159号附54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鸿瑞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四川鸿瑞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